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 盧滋璽 (原名 盧曼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馨 律師被告 盧漢鴻
盧明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周敦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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