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恩辰
劉記昌 劉唐齊 劉叔鎂 (原名 劉叔美 ) 劉豐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