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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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葉信佑
茂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葉信佑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
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葉茂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6筆(其中編號1~3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3,36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9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葉信佑於民國(下同)108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38,8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葉茂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信佑、葉│民國108年08│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438897│茂鈞│月01日起│1月10日止││││元│├──────┼──────┼───────┤││││民國10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信佑、葉│民國108年09│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438897│茂鈞│月02日起│1月10日止││││元│├──────┼──────┼───────┤││││民國108年11│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月11日起│3月01日止│││││├──────┼──────┼───────┤││││民國10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月02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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