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 翁嘉鴻 被上訴人 翁蘭君
翁雅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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