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215號原告 徐瑞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世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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