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債權人 伍亞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正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有誤,經本院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所附合約終止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為六弦音樂工作室),並請提出六弦音樂工作室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