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 余芊嬅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請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人×51元×10份=1,020元),共計2,020元(計算式:1,000+1,
020=2,020)。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除有於葡眾直銷之兼職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收入?如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另請聲請人提供其所有保險單資料(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繳交保費單據、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無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陳報光陽廠牌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剩餘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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