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債權人 蔡素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雅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之依據為何?(蓋依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興龍祥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