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曹志偉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53之679號被告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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