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反訴原告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元,折合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