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仁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宗仁因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後附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入監│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9月│││執行完畢)│(已發監)│(已發監)│├────────┼─────────┼──────────┼──────────┤│犯罪日期│98.02.28│98.12.05│98.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803號│2487、4471、5935號│2487、4471、59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04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30│100.03.02│100.03.0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304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567號│2567號││├──────┼─────────┼──────────┼──────────┤││判決│98.12.21│100.05.19│100.05.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執字第576號│第6374號(編號2-5定│第6374號(編號2-5定││││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已發監)│(已發監)││├────────┼──────────┼──────────┼──────────┤│犯罪日期│98.12.01│98.1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87、4471、5935號│2487、4471、59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02│100.03.0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567號│2567號│││├──────┼──────────┼──────────┼──────────┤││判決│100.05.19│100.05.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374號(編號2-5定│第6374號(編號2-5定││││為有期徒刑6年)│為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