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1份存卷可參,是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既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