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傅大川 被告 陳兼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陳兼文刑事部分,已於100年1月12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本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2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茲原告即該案告訴人於同年1月1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以送達本院為準),有本院收件之章可參,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