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99年度易字第3323號),聲請撤銷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燕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均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佳燕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月10日確定。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署,受刑人陳佳燕表示:「因為我在網路公司上班,要常常出國,保護管束要2年,這樣我要出國就要提出聲請,對我來說,很不方便,而且我父母親最近身體不適,我也常需要去醫院照顧他們,所以沒有時間做勞動服務。」等語。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4第4款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
二、經查,前揭情形,有受刑人陳佳燕100年2月24日訊問筆錄1份可稽,堪信為真。則受刑人業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其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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