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08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谷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谷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谷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債務人谷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四、請提出債權移轉讓與證明文件(依所附之借款契約書顯示,債權人僅為見證人)。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