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