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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