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苾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宋秀梅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