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苾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宋秀梅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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