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81號原 告 王徐碧霞 吳松郎 徐武雄 兼上二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