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8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李季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8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9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之信用卡,約定依信用卡契約內容持卡消費及清償,
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
期限者,應給付以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98年1月
26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約定條款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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