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壢簡字第77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齡蘭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齡蘭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柯齡蘭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係其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在桃園市中壢火車站前,交付綽號「李先生」之身分不詳成年男子(下稱「李先生」),委託其代為持票借款,並未遺失。柯齡蘭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之犯意,於104年11月17日至第一銀行中壢分行,謊稱該支票係於104年11月6日在台北遺失,填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向該銀行掛失止付該票據,並填載遺失票據申報書1份,經該銀行送請臺灣票據交換所轉送警察機關報請協助偵辦侵占遺失物罪嫌,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侵占遺失物犯罪嫌。
理由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交付「李先生」,委託其代為持票借款,並於104年11月17日以遺失為由申報遺失之事實,而上開支票經 陳淑卿 提示,遭「經掛失止付」為由退票,業據證人陳淑卿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本件被告係基於「縱使他人因而受刑事調查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意」(亦即間接故意,也稱為未必故意)為之云云,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直接故意」。又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其成立要件。若係出於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令負刑責。即本罪之成立,需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始足當之。此之所稱故意,亦指直接之故意(確定故意)而言,若為間接之故意或過失,自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明知該支票並未遺失,竟於104年11月17日以遺失為由向銀行申辦掛失止付,且掛失止付時,其並親自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其由遺失票據申報書之所載內容,明顯可知係報請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自知悉其該不實之申告,將使持票人受侵占遺失物罪之處罰,其仍以該不實之票據遺失為由辦理止付,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其顯有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之直接犯意,而非僅係間接故意,檢察官上開主張,容有未合。至被告雖一度辯稱:係因為對方不交還支票,銀行的人告訴伊可以去申報,伊不知道這樣會構成誣告罪云云。惟按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縱如被告所辯,亦不得以「不知法律」而據為阻卻犯罪之理由,一併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查被告對於對自己之本件犯罪事實全部均為肯定供述之謂,被告仍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支票,並未遺失,竟以該票據遺失為由,向銀行申辦掛失止付,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轉向警方謊報該支票遺失,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有使該支票之持票人或提示之人無端受侵占遺失物罪訴追之可能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非重,與其犯後態度及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支票號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HA0000000│104年11月17日│通瑞國際│第一商業銀行│13萬元││││有限公司│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