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 陳寵惠 相對人 呂月玲 債務人 李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月玲及債務人李宗杰以相對人呂月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7月3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4-5│建│316.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64-16│旱│5.78│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夾│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下││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一││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16│18│18│18│17│31│9.│72│20│12│平│鋼筋│87│平│全│││90│光州二街142│平區金城│鋼筋混凝│6.│8.│7.│8.│6.│.3│07│.7│9.│29│方│混凝│.8│方│││││號│段64-5地│土造│49│43│58│42│51│9││7│18│.8│公│土造│3│公││││││號│││││││││││4│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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