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睿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
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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