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山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雲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