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錦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喬富 即慈心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