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錦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喬富 即慈心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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