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賴陳熾尹
       賴秀琴
       賴金源
       賴秀蓮
       賴清水
被   告  莊季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陳熾尹、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為原告賴
吉富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 賴吉富 已於108年9月21日死亡,有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賴吉富死亡後,其繼承人即配偶賴陳熾尹
、子女、賴秀琴、賴金源、賴秀蓮、賴清水均未拋棄繼承,
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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