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 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