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以年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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