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9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3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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