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鳥松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96年2月13日止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46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6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因撤回上訴而於96年9月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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