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4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未經減刑,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裁定減刑;另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經減刑,但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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