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明玉 、 許哲宗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盧明玉之債權人。而相
對人盧明玉除未依約如期繳款外,竟於民國94年12月5日以
買賣為原因,將其名下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建
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許哲宗,渠等行為顯然係相對人盧明玉為避免系爭建
物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脫產行為,是為此聲請調解
,並聲明相對人許哲宗應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盧明玉所有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人之調
解聲明,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
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