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同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㈠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於屏東縣○○鎮○○○
  段○○○○號土地上之投影面積。
 ㈡提出被告陳同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同段11、13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