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同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㈠陳報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於屏東縣○○鎮○○○
段○○○○號土地上之投影面積。
㈡提出被告陳同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同段11、13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