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號,此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