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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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原告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土井原告酉○○○
辛○○M○○I○○H○○B○○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原告宙○○住
N○○住卯○○住黃○○住亥○○住乙○○住丁○○住P○○住D○○住未○○住癸○○住宇○○住午○○住甲○○住巳○○住G○○住辰○○住申○○住玄○○住A○○住L○○住子○○住己○○住戌○○住丑○○住天○○住F○○住J○○住庚○○住O○○住戊○○住丙○○○住E○○住K○○住寅○○住C○○住壬○○住地○○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複代理人 呂道明嘉 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訴訟代理人 趙福粦 律師
參加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白文仁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甘大空
法官蕭道隆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