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月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