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