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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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國民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開始羈押及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被告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楊台清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