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上訴人即原告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嘉義市○○街○○○巷四之一號法定代理人吳土井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四十七萬六千八百零一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五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上訴人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一百五十萬六千七百五十一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十六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元,但上訴人均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