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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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鳳恩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91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