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8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沈麗珠 即 沈麗南 之繼承人
沈麗台 即沈麗南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35號聲請拋棄繼承
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為伊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沈麗南之法定
繼承人,請求被告清償沈麗南積欠之信用卡消費借款,被告
則抗辯稱伊等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拋棄繼承
等語,並提出聲請狀及繳納程序費用收據影本為證。經查本
件民事訴訟裁判,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
335號拋棄繼承事件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