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復宏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玉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錦鋒 、 江曾玉艷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貳仟伍
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