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仁豐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茵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謌股份有限公司黃│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2年3月29日│50,810元│AG三七八九五四│││1│ 嘉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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