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黃瑞益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黃瑞益前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2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附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102年11月12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拘提報告書1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