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叄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玖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0.9518公克),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停止戒治,於民國102年7月5日停止戒治,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3包(驗前淨重
0.9520公克,驗餘淨重0.951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1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可證;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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