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局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6頁第6號)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提請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同意變更章程如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云云。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書函、新舊捐助章程等影本各一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上開證物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南投天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對照表┌──────┬───────────┬──────────────┐│章程變更條號│變更前條文內容│變更後條文內容│├──────┼───────────┼──────────────┤│第九條第一項│章程變更。│章程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第一款││第62條之情形,應先經法院裁定││││准許)。│├──────┼───────────┼──────────────┤│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9月1日起實│││九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令規定及管轄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