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3號聲請人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戴嘉楠 即偉力│台北富邦銀│000000000000│33,350元│96年5月10日│KA0000000││││企業工程行│行前鎮分行││││││├──┼──────┼─────┼──────┼────────┼───────┼──────┼───┤│002│ 趙景雲 │陽信商銀大│000000000000│137,550元│96年4月10日│AC0000000│││││順分行││││││├──┼──────┼─────┼──────┼────────┼───────┼──────┼───┤│003│ 王新進 │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0│20,600元│96年3月20日│UB0000000│││││埕分行││││││├──┼──────┼─────┼──────┼────────┼───────┼──────┼───┤│004│良邑營造工程│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189,525元│96年4月17日│EE0000000││││有限公司│行小港分行││││││├──┼──────┼─────┼──────┼────────┼───────┼──────┼───┤│005│高永建設股份│彰化銀行大│000000000000│594,520元│96年6月5日│CR0000000││││有限公司│順分行│0│││││├──┼──────┼─────┼──────┼────────┼───────┼──────┼───┤│006│喬日營造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587,900元│96年4月15日│AU0000000││││公司│銀大發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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