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王素卿 被告 游瓊姿
游顏彩雲 游春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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