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柯亮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
算之利息,上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