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詹太平
相 對 人  陳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儷文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將委外債權收回,由兩造
自行處理云云。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為
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而本件
相對人將債權讓與受讓人,依法毋庸聲請人同意。再者,相
對人既為系爭債權之原債權人,其讓與債權自為有權處分,
系爭債權自讓與之時起歸受讓人所有,債權是否收回顯非相
對人所得承諾。是以本件有民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
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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